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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以工代赈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国债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精神以及对以工代赈工程管理有关规定,为实施好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万村扶贫”计划,努力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以工代赈工程建设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县以工代赈办及工程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下达的以工代赈资金计划、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严格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进度,确保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计划按时完成。
 
二、维护计划的严肃性。按照国家计委“省管项目”的规定,各市(州)、县不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随意调整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对于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的的市(州)、县,一经发现要停止拨款,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在下一个计划年度内不再安排该市(州)、县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
 
对于受自然、气候、灾害影响,确实需要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工期的工程项目,要按照程序,逐级上报省办,由省办审批变更计划。
 
三、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以工代赈工程项目的行政领导责任人、工程项目实施责任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工程财务负责人、工程监理人员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管理的工程和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四、严格招投标管理。独立大、中型桥梁要坚持招投标。施工单位的选择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工程项目小,投资相对较少,单项工程30—50万元内,确需采取邀标或议标,须经市(州)以工代赈办和县级政府批准。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五、坚持工程监理制。所有工程必须确定工程监理人员,实行独立监理。要坚持三级监理体制,政府要有监理部门;行业要有监理机构;工程项目要有监理人员。独立大、中型桥梁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监理人员进行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款项,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六、坚持合同管理制。业主方和施工单位在中标后要依法订立合同,严格合同管理。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工程数量、建设工期和工程经费。履约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坚决杜绝增加、追加工时定额、工程方量、材料费用和经费补贴。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严格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按照国家和省级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建议书(小项目代可研报告)、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八、坚持竣工验收制度。以工代赈工程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九、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要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要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各部门要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行为,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加强审计监督。各级以工代赈办要配合相关部门,依据《审计法》对建设项目加强审计,对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十一、坚持“项目公示制”。要加强对以工代赈建设项目的社会监督。各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必须要将项目负责人、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投资总量、项目建设工期、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等挂牌公示,并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布。
 
十二、加强资金管理,实行“报帐制”。以工代赈建设资金要按照《国务院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计委及财政部的要求实行报帐制。
 
十三、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所有以工代赈建设项目都要分类、编号、造册、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建议书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各环节的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
 
特此通知。
 
 
信息来源: 四川省以工代赈办
发布人: 四川省以工代赈办 发布日期: 200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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