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扶贫项目工程质量,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巴府发[2004]7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改善农村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支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和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各部门的经济实体;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招待费开支和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 扶贫项目管理实行县级规划、乡镇申报、部门论证、综合评审、审批上报、项目公示的管理体制。
扶贫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直接支付,重点项目实施预、决算制,县级财政报账,审计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项目的选择、论证和申报
第六条 选择项目坚持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综合治理”的原则,对贫困区域实行统一规划,综合设计,统一评估、分年实施、分期投入、成片开发。
第七条 各部门编制财政支农扶贫项目必须以国家财政支农政策和县人民政府农业发展、扶贫开发规划为依据,选点布局必须有利于支柱产业的发展,有利于各项支农资金综合配套。
第八条 县级建立农业、水利、林业、交通、建设、农机、畜牧、蚕桑、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专业技术人才库,负责财政扶贫项目的评估、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 项目的申报审批:
(一)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由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工代赈办根据扶贫开发规划,在征得项目相关部门同意基础上,从以工代赈项目库中编制建议计划,经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查立项,报请县人民政府县长同意后,由计委、财政局和以工代赈办联合上报。若属新村扶贫项目和移民扶贫项目,按照川赈办[2004]50号文件精神,报请县人民政府县长同意后,由县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工赈办联合上报。
(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由县扶贫开发办根据扶贫规划提出当年项目实施建设计划,在征得财政部门及项目相关部门同意并报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立项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县长同意,由扶贫开发办、财政局及项目相关部门联合上报;
(三)信贷扶贫资金,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财政局和扶贫开发办同意,由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向金融部门推荐,经金融部门审查论证同意后上报;
(四)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第三章 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发展计划委员会、以工代赈办、财政局、扶贫办在收到省市下达的扶贫资金计划通知后,应及时报县扶贫领导小组批复执行计划,各业务主管部门按批复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制。财政扶贫资金在财政局农业股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直接支付。即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业主将项目支出凭证按资金性质分别报主管部门、扶贫开发办、以工代赈办审核后,财政凭主管部门、扶贫办、以工代赈办的《支款通知》将资金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给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业主。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按有关部门规定处理。年度终了时,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重点项目预、决算制。凡是使用财政扶贫资金5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都要实行预、决算制度。扶贫开发办、以工代赈办对项目预、决算要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后的项目预算、决算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资金。项目实施结束,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决算,根据竣工验收结果,同时搞好资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按规定应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的项目,由项目村、项目业主凭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所在乡镇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后,分别送主管部门、扶贫开发办、以工代赈办审签报账,财政部门或受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门结合工程项目进度和主管部门、扶贫开发办、以工代赈办的《支款通知》拨付资金。项目实施结束,受财政委托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办理的项目决算要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制。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县扶贫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执行计划,进行项目公示;项目实施结束,需办理项目决算的项目,也应进行项目决算公示。
第十五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的过程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开发办、以工代赈办、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资金支出的审签。
第十六条 不需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在项目所在乡村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严格按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并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实施中大型物资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严禁项目主管部门利用扶贫资金搞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需预留质量保证金的大宗工程项目在项目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按项目工程合同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未发现质量问题,由扶贫项目资金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项目主管部门汇商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工程项目质量实行终身责任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报账及资金支付程序管理。
会计核算:项目村、项目业主凭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办人员和项目村村主任及项目业主签字)经所在地乡(镇)纪委书记或分管领导签具意见后,按资金性质分别送扶贫开发办、以工代赈办、主管部门审签报账,财政部门或受财政委托的部门和单位进行会计核算。财政部门和受财政委托进行会计核算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核算制度,财政部门应定期对财政扶贫资金的执行和账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资金拨付:按照平昌县扶贫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村、项目业主按资金性质分别向扶贫开发办、以工代赈办提出资金用款申请并经审核后,财政凭扶贫开发办、以工代赈办的《支款通知》结合项目工程进度由财政分管领导签审后,将资金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给项目实施单位或项目业主。
票据使用:项目村、项目业主领款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票据。报账票据一律使用正规的税务发票,乡村内集体、农户之间购石料、苗木及其他物资等应使用正式发票并附支出项目明细表。支付普工、技工工资等用表册或领款单形式,必须有项目负责人和经领人签字,并附体现支付此项目经费真实性的其他凭证。承包工程报账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和工程款税务发票。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对工程支出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对以下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证的;
(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未按要求审签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村、项目业主要定期向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村、项目业主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有权停拨项目资金或终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财政扶贫项目及资金实行乡村初审、县级验收、对外公示,决算审计的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县重大项目稽查办公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审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开展工作,并做好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凡经查出有擅自改变项目地点、改变投资计划、擅自增大项目工程量的,及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限支规定,有挥霍、浪费、截留、克扣、转移、挪用、拖欠、骗取、套取、挤占、贪污扶贫资金行为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其他农业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原平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昌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府办发[2003]7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