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以工代赈资金管理,按照中共巴中市委专题会议纪要(巴委会[2004]27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巴府发[2004]72号)精神,特制订巴中市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一、严格执行项目资金计划。
以工代赈资金必须按照省市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省市下达的以工代赈项目资金计划,不得变更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和资金数额。
二、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审计制、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工程后期管理护责任制等管理制度。
择优选定合法、合格的项目业主,防止国家无偿资金效益低下和跑漏流失。符合条件的桥梁、供水站等重大项目,要从严坚持招标投标制度。监理必须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严防工程“自建自监”。切实加强各环节的质量管理,项目业主和施工方对工程负终身质量责任。竣工时搞好审计结论备查,确保项目资金和工程管理的清正廉洁。交付使用后要结合实际强化管护责任,确保项目工程发挥永续的最大效益。
三、坚持项目资金县级财政报帐制。
区县财政局在同级农业银行设立以工代赈资金专户,专人专帐,封闭运行。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工程进度,将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报经所在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并送工程主管部门审核后,呈送区县以工代赈办审定。区县以工代赈办按照项目建设用款需求和规定,将审定后的项目资金数额向同级财政局开据《支款通知》。同级财政部门凭《支款通知》要列明收款单位(或项目业主)、项目名称、支款事由(项目文号及项目资金计划所涉及内容)、支款数额、相关责任人意见并签章。为保证资金安全和工程进度质量,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单位要与区县以工代赈办建立风险抵押责任制。
四、实行重点项目预、决算制。
对使用以工代赈资金5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预、决算和竣工审计制。区县以工代赈办要对项目预、决算严格审查并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要按项目预算和项目工程实施进度分期拔付资金,工程竣工合格后要及时办理决算。
五、坚持以民为本为民服务,高质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发展计划委、财政局、以工代赈办和项目所涉工程主管部门,要从彻底改善贫困乡村群众生存、生活、生产和生态条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业务指导、技术服务和督促检查,对技术较强的交通、水利、改土、搬迁房屋等工程,必须进行勘测和设计,其必要费用(不得超过国家政策规定标准)要计入项目投资概算,本着“互惠、节俭”原则,尽可能减少项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