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4号文)精神和省、市加强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古府发(1997)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其工程项目和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计划,按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专项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负其责,落实专人,紧密配合,共同搞好以工代赈工作。
第三条: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乡、村公路(不含县、省、国道)和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基地建设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中药材、果林场),发展特色农业,兴修水利,解决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问题。
第四条:以工代赈项目规划应按省委“集中资金办大事”的要求,并坚持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科学论证、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兼顾典型示范的原则,根据我县二十一世纪扶贫攻坚的总体规划和要求,与各类扶贫资金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扶贫整体效益,使项目实施一片、成功一片、见效一片。
二 项目的上报和下达
第五条:各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工程主管部门应作好以工代赈项目的规划和准备,在上年十一月底前向县以工代赈办提出或推荐次年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计划,同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县发展计划局申请立项。以工代赈办、财政局、发展计划局根据项目上报的要求和立项情况进行综合会审后,送县委、政府审定批准后上报。
第六条:省、市以工代赈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工程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拟建项目工程进行具体的作业设计,并拟订实施方案和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以工代赈办、财政局、发展计划局,经以工代赈办、财政局、发展计划局共同会审,报县委、政府同意后,由县以工代赈办、财政局、发展计划局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至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工程主管单位。各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主管单位按下达的项目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建设内容、规模。
三 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建设单位或工程主管部门未报批自行调整安排的项目,一律视为部门项目,所使用资金不得在以工代赈工程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工程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确定项目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及早对拟建项目进行作业设计,按照上报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使工程尽早发挥扶贫效益。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在项目实施所在地对项目安排情况实行公开、公示,并确定项目实施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对项目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环境、资金配套、劳务投入。项目实施单位要按作业设计和实施方案施工,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监理)。
第九条:对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坚决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坚决杜绝自行立项,自行发包,自行监理,自行验收行为。
第十条:严把工程质量关。工程主管部门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单位。必须坚持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追究责任制度,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坚持原则,及时纠正。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该追究责任的及时追究,并报县以工代赈办备案。县以工代赈办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在建项目工程的实施,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对成片集中或有一定影响的以工代赈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设立碑记。
第十二条:各项目工程主管部门要按月向县以工代赈办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还须报送工程设施的所有详细资料,以建档备案。
第十三条:项目工程的验收。
①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工程主管部门向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和财政局上报工程概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申请验收,经以工代赈办公室同意后,由以工代赈办公室牵头组织验收。
②验收:凡投入以工代赈资金两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工程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所在地乡(镇)政府组成验收组验收;投入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以工代赈办公室牵头,财政局、发展计划局、工程主管部门、审计局、监察局和项目所在乡镇抽调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对2-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以工代赈办组织工程主管部门进行抽验;对成片上规模的示范项目可邀请市级相关部门参加、监督验收;
③方法:验收人员采取走访、调查、听取汇报、现场查验等形式,对工程建设内容、规模、质量、资金使用、管理等问题,实事求是地独立开展工作。
④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主管部门及时写出项目工程验收报告,并附项目工程验收表和决算书,报县以工代赈办和财政局。对未通过验收的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返工,及时补救,限期完成,完成后再复验直到合格。
四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切实加强以工代赈资金的管理。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严格实行县级报帐制。以工代赈办要加强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配合,严格认真地对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对违反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资金的拨付: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主管部门,填制请款单,县以工代赈办根据工程进度审核,严格按3∶4∶3的拨付原则(即:工程启动预拨30%,工程过半再拨40%,验收合格后补拨30%),提出意见送财政局,财政局根据市下拨资金情况采取预借款方式拨付给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主管部门,然后视工程进展情况经以工代赈办、财政局、工程主管部门联合审验并签字后,凭原始单据和验收结论报告交财政局统一报帐核销。
第十六条:每年县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适当配套资金,用于工程配套支出和部门工作经费,乡镇要配套资金,用于工程配套支出。任何部门均不得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和开支工程以外的其它支出。
五 总结表彰
第十七条:年度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情况,各部门应及时反馈信息并搞好书面工作总结,报县以工代赈办公室、财政局、发展计划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各工程主管部门,应在年末对上年度以工代赈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安排下年工作。
六 附 则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办公室是以工代赈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项目规划、上报、检查督促等日常工作。各部门应主动配合,大力支持。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古府发(1997)16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