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理顺关系,管好、用好以工代赈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阿坝州以工代赈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资金只能用于道路建设、农村通讯、小水电、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兴修农田水利、人畜饮水、水土保持、农机提灌以及上级规定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计划实行下列分工负责制:
(一)县以工代赈办公室是专门承办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交办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管理的办事机构,对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级负责。处理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县以工代赈办公室会同行业部门负责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的编报和与省州的衔接。
(二)县计经局、县财政局、县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全县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及计划的下达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财政局设立以工代赈资金专户,建立项目、资金管理库,实行报帐制,按县下达的项目及资金计划,根据施工进度调度拨付资金。确保专项资金到位、专款专用,并根据有关法规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以工代赈资金的有效使用。
(四) 县级各以工代赈工程主管部门负责按县下达项目及资金计划组织项目具体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技术标准。
(五)审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以工代赈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农业、畜牧业、水利建设项目的申报实行以下程序:
(一)贫困户、联户项目由乡镇向县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向县以工代赈办公室报送,县以工代赈办公室编制具体工程项目建议计划,并与扶贫办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审查项目建议计划,经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州以工代赈办公室。
(二)凡未经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县以工代赈办公室签章上报以工代赈资金的项目无效。
第五条:交通、农村通讯、小水电建设项目的申报由县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县以工代赈办公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平衡编制项目建议计划报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审定后,再报州以工代赈办公室。
第六条:个别建设项目需向省州以工代赈办公室推荐、转报的,由县以工代赈办公室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
第七条:以工代赈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实行“公示制”。州下达的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在县广播电视局新闻中播出3次以上;项目实施乡、镇、村张榜公示建设项目名称、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内容有:资金额度、工程数量、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项目责任人、财务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工程责任人。
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全面实行“报帐制”,具体规定如下:
(一)以工代赈资金到达我县后,实行封闭运行,专户储存(财政局),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二)行业实施部门按照县以工代赈办公室下达的项目和资金计划编制工程预算说明书,报县以工代赈办审查后,认为可行的,再报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审批。
(三)根据以工代赈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前期预付40%,中期预付40%,后期预付20%。
(四)资金拨付方式:由项目在阶段验收合格,项目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以工代赈办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县以工代赈办根据审批意见,签定合同,拨付资金。
(五)资金决算方式:以工代赈项目工程发生的所有票据,必须经以工代赈办审核后,书面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审批,方可报销。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及时向以工代赈办公室书面报送资金落实、工程进展、工程结算、工程总结等资料。
第十条:项目实施的乡镇在工程竣工后,由县行业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申请验收,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组织工程主管部门、施工和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州以工代赈办、州审计局和州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县以工代赈领导小组每年对以工代赈项目实施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搞得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减下年度的以工代赈计划。
第十二条:以工代赈项目工程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主管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乡镇长为第二责任人。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县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